开户单位用现金结算的业务范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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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29
摘要: 问:我单位因一笔销售业务,向对方单位开具了一张面额为10000元的发票,现收到对方开具的15000元的支票。多余的5000元还需要退回对方,可以用现金支付吗? 答:这笔款项不能用 现金 支付,只能用 银行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问:我单位因一笔销售业务,向对方单位开具了一张面额为10000元的发票,现收到对方开具的15000元的支票。多余的5000元还需要退回对方,可以用现金支付吗?
答:这笔款项不能用“现金”支付,只能用“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的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 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除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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