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8]1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6-16
摘要:外国企业中标、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国内企业的,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在办理退税时,应提供中标证明复印件、与中标人签订的分包合同、招标单位对中标证明复印件和分包合同的验证证明以及其他退税凭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8]112号             1998-06-16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一律由中标企业在财务上作销售并申请退税。

  二、外国企业中标、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国内企业的,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在办理退税时,应提供中标证明复印件、与中标人签订的分包合同、招标单位对中标证明复印件和分包合同的验证证明以及其他退税凭证。

  三、中标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审批程序比照京国税[1997]168号

  四、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范围,除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包括联合国儿童发展基金。

  五、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实行计算机管理。

  1.出口申报按“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内容填写。

  2.商品代码、退税率依照海关商品码库。

  3.进货申报、出口申报的商品代码、商品名称、数量应一致,“备注”栏填写“zb”。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