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稽[2000]399号 2000-07-26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国税函[2000]4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以下意见,一并执行。 一、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举报案件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办理。 二、税务机关给予举报人奖励无需在查补税款、罚款全部入库后兑现,被查补的税款、罚款入库一笔奖励一笔。 三、被举报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及处罚决定既不复议又不诉讼的,税务机关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确保税务机关执法的严肃性。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