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云南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木材玉石生牛皮藤条等四种商品新增税负返还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7]54号 1996-04-01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央总金库、云南省分库、昆明海关: 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规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他商品外,"九五"前3年(1996至1998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为保证政策的平稳过渡,国务院决定对云南省通过中缅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的木材、玉石、生牛皮、藤条等四种商品,因进口税收政策调整而比调整前(关税:木材、生牛皮、藤条全免,玉石减半;进品环节增值税按6%征收)增加的税负,在"九五"前三年采取先征后返的照顾办法。办贯彻落实上述精神,我们研究制定《关于云南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木材、玉石、生牛皮、藤条等四种商品新增税负返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云南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木材、玉石、生牛皮、藤条等四种商品新增税负返还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发展云南边境贸易,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九五"前三年,对云南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中缅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缅甸的木材、玉石、生牛皮、藤条等四种商品(具体商品税号见附表一)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因政策调整而增加的税负实行先征后返。 第三条 享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必须是经外经贸部核准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因政策调整而增加的税负"是指目前按统一边贸政策对上述四种商品征收的进口税负与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前四种商品边贸税负的差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关税的应退税款=实缴关税税款×100% (玉石的关税应退税款=实缴关税税款×0%) 2.进口增值税应退税款=实缴增值税税款×新增税负占实缴税款的百分比 新增税负占实缴税款的%=[(1+现行减半的关税税率)×2.5%]÷(1+现行减半的关税税率)×8.5% 原木的新增税负占实缴税款的%=[(1+现行减半的关税税率)×0.5%]÷(1+现行减半的关税税率)×6.5% 征收消费税的产品新增值税占实缴税款的%=[(1+现行的减半关税税率)÷(1-消费税率)×8.5%-(1+调整前的减半关税税率)×6%]÷[(1+现行的减半关税税率)÷(1-消费税率)×8.5%] 3.应退消费税税款=实缴的消费税税款×100% 第五条 具体返还审批程序及管理办法,特例授权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94)财预字第55号文《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昆明海关、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制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备案。 第六条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须按季将企业申请退税情况统计(统计表格式见附表二)汇总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04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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