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发[2005]52号 2004-04-0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结合我局税收征管工作现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机关的确定 (一)以“属地管理、方便纳税人”作为确定税务登记机关的基本原则。 各区局负责办理本行政管辖区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 归口市级财政的企业(按照市财政局文件提供的名单)及其新设立的控股企业的税务登记由市直属分局或思明区局负责办理。 (二)凡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的住所与生产、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向工商营业执照的住所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持外地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以及不需申请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向其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三)对税务登记机关有争议的由市局裁定。 二、关于税务登记专用章的使用 (一)为了加强税源管理,方便纳税人,直属局与各区局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均使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 (二)专用章由市局办公室负责刻制、登记、发放和统一编号。 三、关于税务登记代码的编制 经与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 各行政区的“区域码”如下:思明区350251、湖里区350252、集美区350253、海沧区350254、同安区350255、翔安区350256。 直属分局所管企业按照其生产、经营所在地所处的行政区编制区域码。 临时税务登记代码为统一代码前加“L”符号。 四、关于税务登记证的格式 税务登记证、扣缴税务登记证的格式在总局正式修改之前,仍沿用现有格式,有关的表格、文书暂时沿用目前文本。临时税务登记证的格式也同样使用目前税务登记证的格式,在“税务登记证”字样前加上“临时”二字制定。 五、关于纳税人迁移的问题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迁出厦门市行政管辖区域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在厦门市行政管辖区内跨区迁址的,由跨区迁址的纳税人向迁出主管局办理改变主管税务机关手续(综合征管软件CTAIS办理纳税人迁移具体要求及步骤见附件2)。 (三)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在厦门市行政管辖区内跨区迁址,涉及正在稽查的案件,凡是由市局稽查局查处的,无须等待稽查结案即可迁移;凡是由各区局查处的,则必须等待稽查结案后才允许迁移,但超过三个月期限的,可以办理迁移手续,稽查案件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继续查处。 六、关于双定户停业登记的处理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限满一个月(公历月份) 以上的,免征停业期间定期定额征收的税款。 七、关于设立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在目前综合征管软件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又考虑到我局目前各个软件正在整合之中,我局设立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暂时不变(详见附件3)。 八、关于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暂按目前要求操作(详见附件4)。 九、关于税务登记证的换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推迟税务登记证件统一换发时间的通知》(征便函〔2003〕3号),我局暂不进行税务登记证件更换,具体时间和要求等待总局另行通知。在此之前,原税务登记证件继续有效。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划分纳税人税务主管局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国税发[2001]257号)同时作废。 附件: 2.纳税人跨区迁移的具体要求和步骤 3.办理设立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4.办理变更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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