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2005]104号 2005-04-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凡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应按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和省局规定统一报送,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二、凡在国税部门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只要求按季度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三、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只要求按月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报送期限为每月增值税申报期限。按季度报送现金流量表,按年度报送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以上报表报送种类及期限适用于企业会计制度、中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五、报表的受理、审核、录入由办税服务厅“管理服务窗口”负责。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当期报送的征管资料的归集、整理。当期受理的报表,应于报送期限后15日内分送相关税源管理部门。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号 2005-03-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认清意义,狠抓规范。针对长期以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过多、过滥的积弊,总局从去年开始进行清理整顿,力求逐步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的问题。这次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第一步,它不仅有利于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而且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自行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力求使得“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在近期能够取得明显改观。 二、统一报送,信息共享。今后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总局的规定(文号见附件二)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由《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即同一种报表纳税人按规定原则上只报送一次,由税务机关统一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存储的要求进行管理。目前,各省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取消;凡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有部分重复的,要立即修改报表内容并重新发布,以避免重复报送。确属税收管理特殊需要而报表数据又不能满足的,县级税务局可以统一确定由纳税人另行提供。与此同时,“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财务会计数据,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各个部门工作职责、使用需求确定权限,授权使用,实行信息共享,并要切实加强各个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基础性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真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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