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经核准采用银税联网缴税的纳税人,应在主管国税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一个用于缴纳税款的活期储蓄帐户或借记卡。纳税人与主管国税机关、金融机构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款协议》,明确有关税款预储、税款电子支付方式等责任、义务及有关约定。 第五条 纳税人应在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在活期储蓄帐户或借记卡上预储不少于当期应纳税款的资金。 第六条 申报期内,由省局抽取扣税清册,向协议银行发起扣税指令,协议银行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实现电子批量扣缴税款处理。 第七条 协议银行在扣缴税款后,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应给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负责打印银税网络扣款成功交易清单和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然后,将已扣税款划解到国库。 第八条 扣款成功的税收通用完税证信息,实时导入综合征管软件V2.0。 第九条 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从国库取回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和银税网络扣款成功交易清单,通过综合征管软件V2.0中的现金汇总模块,进行虚拟现金汇总操作。 第十条 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的上解销号和入库销号操作,期末结转后纳入税收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银税联网缴税方式,以税务机关收到的银行扣缴税款时确认的时间,为实际的纳税申报日期。 第十二条 对采用银税联网缴税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章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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