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饲料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发〔2007〕170号 2007-12-26 税屋提示——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饲料产品增值税管理,省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南省饲料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经研究,省局暂确定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为我省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具体检验分工及联系方式如下: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ΟΟ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饲料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加强饲料产品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产品是指列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的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饲用鱼油、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饲料级磷酸二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份外)的饲料。 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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