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公司经营一家电商平台,平台商家自行负责商品的采购、定价、发货以及售后服务,甲公司仅提供平台供商家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并负责协助商家和消费者结算货款,甲公司按照货款的 5%向商家收取佣金,并判断自己在商品买卖交易中是代理人。2X18 年,甲公司向平台的消费者销售了 1 000张不可退的电子购物卡,每张卡的面值为 200 元,总额200 000 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 本例中,考虑到甲公司在商品买卖交易中为代理人,仅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平台及结算服务,并收取佣金,因此,甲公司销售电子购物卡收取的款项 200 000 元中,仅佣金部分 10000 元(200 000*5%,不考虑相关税费)代表甲公司已收客户(商家)对价而应在未来消费者消费时作为代理人向商家提供代理服务的义务,应当确认合同负债。对于其余部分(即190,000 元),为甲公司代商家收取的款项,作为其他应付款,待未来消费者消费时支付给相应的商家。 分析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第 92 页、第 112 页等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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