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 这一政策出台后还引起了媒体和部分纳税人的质疑,以为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加重了纳税人负担。其实,年底双薪也是年终奖的一种表现形式。早在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后,部分地方对于年终双薪就已经按9号文更加优惠的方法征税了。但是,可能全国有部分地区认为国税函[2002]629号没有废止,如果企业是按双薪制度在年终发的奖金,在名义上不交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能按9号文执行。这样,这个问题各地执行可能就不一致。 这次,总局废止了这个文件,实际上就更加肯定了对于年终双薪本质就是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9号文执行。但是,这里要提醒的是,9号文明确规定,该文的优惠计税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因此,如果部分单位既发考核奖,也发年终双薪的,最好在一个月份内发生,这样考核奖可以和双薪合并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否则,考核奖按9号文征税,双薪就只能并入当月工资合并纳税了。 第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121号文对董事费的性质界定问题做了明确: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简而言之,如果个人既在公司(包括其关联公司)任职,由担任董事、监事取得的收入要和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劳务报酬纳税的董事费仅限于个人不在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任职、受雇,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况。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企业注意,公司董事费一般是在年底一次性发放的。因此,如果个人既在公司任职、受雇,又当董事取得董事费,取得的董事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在取得当月和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独立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优惠方法计税,文件并没有明确。因此,严格意义上将,个人应在取得董事费时和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纳税。对于这个问题,公司可以考虑对于其雇佣员工又担任董事或监事的,其董事费或监事费的发放可否从按年发放改为按月发放,适度减轻个人纳税负担。 第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 由于华侨在华取得的工资、薪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享受2800元/月的附加费用扣除。但是,实务中,对于华侨身份如何界定一致是一个难题,是否中国公民只要取得国外绿卡就算华侨。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对华侨身份进行了界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标准如下: 个人为证明华侨身份,一般应提供在境外所在国合法居留的相关证明以及其护照的出入境记录,必要情况下可能还需要提供其居留国政府部门提供的该个人在居留国的居住时间。 第四、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离婚析产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概括起来就是三个方面: 三、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 其实,第三种情况属于遗产继承,遗产的继承本身就不是赠予行为,只能说是房屋所有权无偿转移的行为。当然,对于个人无偿赠予房屋所有权,存在以上三种情况再加上离婚析产的,也免征营业税。 至于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文件第二条给予了明确。 第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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