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解读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2-18
摘要:一、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目前,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我国上市公司可以采取的股权激励形式主要有三种形式: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   针对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增值权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出台了《财政部...

  这是一个重大变化。以前,我们对于无偿赠予都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只不过规定受赠方再转让房屋时,不能再扣除任何房屋原值,比如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不能实行核定征收。现在,根据78号文规定,不属于78号文第一条情况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对于受赠人再转让其无偿受赠取得的房屋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文件明确了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对于个人无偿赠予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税网已经有了专门文件解读,这里不详述。提醒一点的是,78号文以后,对于个人转让其受赠取得的房屋,无论受赠情况是否符合78号文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都可以选择按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核定征收是在纳税人无法准确提供财产原值的情况下才采用。但很多地方基本给予了纳税人选择的权利。既纳税人即可以选择按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选择按20%据实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在性质上更像一个征管性文件,主要是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如何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其核心精神就是提出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要实行税收审核前置原则,这就和房屋转让实行纳税前置相似,他有利于加强税务机关对于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监管。这些内容,纳税人只要有些概念性的了解就可以了。

  对于这个文件,我们需要关注一下两个重要的规定:
  第一、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也就是说,如果个人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按每股净资产计算的股权份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这个数字核定征收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其实质意义上就是个人出现平价或低价转让时,税务机关将企业账面未分配利润视同分配将税收在转让时征掉。如果企业留存收益为负,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一般能得到税务机关任何。

  第二、明确了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地点。285号文明确: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也就是说,个人股权转让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不能回其户籍所在地或其他经常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五、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期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明确,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六、三种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9号)规定,对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届中华宝钢环境奖和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69号)规定,对第五届中华宝钢环境奖和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43号)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2008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主要是一个管理性文件。

  具体内容大家不需要过多关注,大家只要知道我说的一个大概意思就可以了。由于总局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上已经在全国很多地方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既企业应在每个月将其发放工资的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信息(包括需要纳税和和不需要纳税的)通过软件上传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汇算中,企业在申报表中反映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数额应该和企业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工资数额相等,否则就会出现少缴个人所得税或少交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这个就是该文的目的。当然,如果你所在的当地地税机关没有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这项工作就无法开展了。

  这个也就意味着,如果企业所在地已经实行全额全额申报了,企业要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申报,即使员工收入不需要缴税,也要纳入全员全额申报,否则次年税务机关在进行比对时会发现问题。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这两个数字完全一样。因为涉及年终奖等跨年度工资,个人所得税是按收付实现制,而企业所得税对于工资是按权责发生制扣除的,因此,这两个数字并不一定完全一样。

  八、亚运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对于2010年广州第16届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2011年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大运会)和2009年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大冬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是:

  对参赛运动员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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