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04]95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23
摘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374号)第一条:“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 房产闲置不用的,经主管检查分局审查后,报市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同时废止,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4]952号        2004-11-23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374号)第一条:

  “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 房产闲置不用的,经主管检查分局审查后,报市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同时废止,请一并遵照执行。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