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4]952号 2004-11-23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374号)第一条: “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 房产闲置不用的,经主管检查分局审查后,报市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同时废止,请一并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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