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为3个月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鹏洲 人气: 时间:2011-05-19
摘要:  近日,一家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来电咨询,该公司是小型商贸企业,目前实行的是纳税辅导期管理...

  近日,一家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来电咨询,该公司是小型商贸企业,目前实行的是纳税辅导期管理。他们想知道,企业的纳税辅导期为多长时间,即什么时候可转为增值税正式一般纳税人?另外,除了这类企业之外,还有哪些纳税人应作为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辅导期满后,可否直接过度为增值税正式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符合规定的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和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明确,“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的管理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为6个月。在纳税辅导期内,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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