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异地项目有两种模式:一是项目部模式,即建筑企业在项目地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设立了分支机构,但是不由该分支机构负责,而由总机构或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主要是全国性的大型建筑企业,按照工程作业类型划分管理职权的情形)。二是分公司模式,即在项目地设立分公司,且由该分公司负责。 一、项目部模式 项目跨地市的,建筑企业应当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并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一)增值税方面。项目跨地市的,需要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规定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主要的争议是,差额扣除能否扣除非本项目的分包款(一一对应)。我的理解是不可以,但是纳税申报的时候可以(无需一一对应)。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项目跨省的,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只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才需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地税务机关预缴。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要忘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抵减应纳税额。 实务中,税务机关可能发生的错误是,按照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争议是,实际经营收入是否扣除分包款,我的理解是可以扣除。 对于分公司模式,以及其他分公司管理的项目部,无需按此预缴,而应当由总分公司,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向分公司税务机关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 项目在省内但跨地市的,执行各省地方规定。例如,江苏规定无需预缴。 (三)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跨地市的,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缴纳工资薪金个税。征收方法上,一般是核定征收,例如深圳市是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2%核定。核定征收后,税务机关不得改查账,要求补缴个税。存在的争议是,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能否扣除分包款,我的理解是可以扣除。 建筑企业若认为核定征收税负过高,可以要求查账征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二、分公司模式 分公司模式则简单多了。增值税方面。因为项目地和纳税地相同,因此无需预缴。企业所得税方面。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方面。由分公司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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