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想用加油抵运输费用,以达到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少缴增值税的目的,没想到反倒因此多缴了12万元增值税。4月2日,湖南省永州市某纸业有限公司的郭经理向笔者讲述了自己的这段“避税”经历。 永州市某纸业有限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正式投产,主要从事纸品加工、销售业务。2007年2月,公司郭经理听说在销售货物过程中,用给运输车辆加燃油的方式抵付运费,可以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于是,他召集财务人员进行了测算。测算的结果大致如下:每发生1万元运输费用按税法只能抵扣10000×7%=700元增值税。通常运输费里燃油费用占80%,如果给运输车辆加油,按加8000元的油计算,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8000/(1+17%)×17%=1162元。这样每支付1万元运输费用就可以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462元。郭经理粗略算了一下,如果按此方法,采取给运输车辆加油的方式抵顶运费的方法,企业每年开支100万元的运输费用,就可以通过合理“避税”,“节约”增值税4.6万元。 于是从2007年3月起,永州市某纸业有限公司的运输费用全都摇身变成了加油费用。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大出郭经理意料之外。 2008年3月,永州市冷水滩区国税局在对永州市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将大量运输费用变作加油费用,按税法规定应属以物易物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永州市冷水滩区国税局责令其按购油金额作为销售收入补缴增值税销项税金127863.25元。 这下,郭经理傻了眼,企业自己加油抵运输费用还要缴税?郭经理想不明白。评估人员对他解释道:若运输车辆是企业自己的,这样做当然可以,关键在于车辆是客户的,按正常交易来说,企业支付对方车辆运费,应让对方提供运输发票,即按企业原来的运费核算方式结算。现在企业改用给对方车辆加燃油方式抵付运费,这种行为实际上包含两个过程:一是购物行为,二是以物抵债行为。购燃油是购物行为,可以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金,然而给对方车辆加油抵付运费则是一种以物抵债的销售行为。企业在测算时单纯考虑了增值税进项税而忽视了增值税销项税问题。企业发生的运输费用原本可以按税法抵扣7%的增值税进项税金,结果不仅没能得到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反而还要多缴纳增值税12.7万元。 郭经理说,第一次打“小算盘”就付了12.7万元的学费,下次有类似情况一定要到税务部门搞清楚相关税收政策后,再作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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