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近日通过内部相关部门鉴定,报废了一台2009年1月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设备)。资产报废后,取得的变现收入,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适用税率缴税,还是开具普通发票按4%减半征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是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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