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打电话打到税务机关咨询:收到的假币能否作为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可以列支,是企业自行扣除还是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这中间明确规定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第二十条规定: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其中,第五项明确列明: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可以作为财产损失的证据。由此可见,企业收到的假币,可以作为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那么,是企业按照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自行扣除,还是应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呢?第2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的正常经营中的正常损耗、损失或通过公允交易的损失应以清单方式申报。 第25号公告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因此,笔者认为,企业收到的假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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