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地税职能支持我省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13]352号 2013-08-26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皖政明电[2013]2号)精神,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积极支持我省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不断提高思想认识 我省是农业大省,禽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禽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对于调整农业结构, 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以来,人感染H7N9禽流感对我省禽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大力支持禽业生产渡过难关,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认真落实优惠政策 对家禽养殖、初级加工企业,免征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各级地税机关要开展专项税收政策宣传,确保纳税人及时、全面、准确了解税收政策;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折不扣地将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三、切实优化纳税服务 各级地税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联系重点和成长型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涉税问题。要组织骨干力量实地走访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听取意见,开展“一对一”个性化服务。要统一办税流程,完善多元化申报,简化审批程序,采取务实举措,提升服务效能。 四、及时加强跟踪问效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支持禽业生产发展税收政策贯彻落实的跟踪问效。要全面摸清辖区内禽业生产经营情况,跟踪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政策执行中的偏差。要认真开展经济税收分析,评估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效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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