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邮政服务业、翻译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邮政服务业、翻译等业务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请涉及到上述业务的纳税人及时与国税部门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地税部门将同时停止供应相关发票。请纳税人提前做好应对,确保业务的正常开展。 附件: 新增试点范围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一)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二)邮政特殊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三)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3、物流辅助业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4、翻译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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