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发文明确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有关财税政策,并提出为减轻负担,增减挂钩项目符合一定条件可享减免耕地占用税等税收优惠。 财政部在最新发布的《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中提出,要加强增减挂钩相关收入征管,就地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随意减免或返还相关收入,也不得账外设账、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同时,做好农村居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规范项目支出管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为减轻增减挂钩项目负担,通知明确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包括增减挂钩项目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此外,通知还明确要从严控制增减挂钩项目的债务规模,增减挂钩项目单位需要举借债务的,应当与开展增减挂钩项目所需自筹资金相适应,从严控制债务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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