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06]6号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2-22
摘要:关于扣减定额标准问题。经研究,决定对《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暂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6]6号        2006-02-22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扣减定额标准问题。经研究,决定对《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暂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政策问题。为进一步支持再就业工程,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就业再就业政策精神,决定对《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特困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在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后,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再就业税收政策。

  各级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定期通报政策执行情况,全面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