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2014-12-3 税屋提示——
1.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号)中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修改为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4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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