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9-03-02
摘要:为适应近年来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征管工作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使用管理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

  (二十一)第18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期末余额”填写纳税人期末尚未抵扣完的1995年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

  (二十二)本表“税款计算”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方法填写:

  1.第22项“上期留抵税额”栏,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

  2.第23项“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栏,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实际退税额。

  3.第27项“代扣代缴税额”栏,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扣缴的增值税。

  (二十三)第32项“本期应纳税额预缴数”填写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前向税务机关预缴本期应纳税额数。

  (二十四)第34项“欠缴税额”填写按税法法规已形成欠税的数额。

  (二十五)第35项“本期应补(应退)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尚未缴纳的数额。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一)“财务指标”部分按照纳税人当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有关栏目填写,其中商业企业“商品销售收人”栏按照(损益表》“商品销售收人净额”栏数据填写。

  (二)“销项发票”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和“开具普通发票”栏按照“备查资料”情况填写,“未开具发票”栏填写纳税人销售(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税额,上述三栏均包括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税额。

  (三)“进项发票或凭证”部分各栏按照“备查资料”情况填写。

  三、《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二)“填写日期”,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按发票份数填写,纳税人按本使用的,应换算份数后填写。

  (四)“本期开具”栏填写纳税人当期填开的发票份数,包括误填作废的发票份数和一本发票中剩余未开但按法规缴销的空白发票。

  (五)“本期作废或遗失”栏填写整本作废的空白发票和丢失的发票。

  (六)“交回未开发票”栏填写交回给税务机关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

  四、(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在异地设有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二)“本月销售额”和“本年累计销售额”栏填写由总机构将货物移送到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但仍由总机构统一开具发票、收取货款并统一纳税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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