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加强出入境生物材料制品风险管理。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入境的医学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人类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从逐批审批调整为企业日常监管配合行政审批,完善考核监管、分批核销、指定地点查验等制度。(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2015年7月1日起在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 9.建立预检验核销制度。根据“企业自愿、操作便利、全面普惠”的原则,探索建立进口货物预检验核销制度,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在货物入境进区或在区仓储时预检验的申请,对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实施集中检验、分批核销出区的工作模式,缩短货物进境通关时间。(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2015年7月1日起在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 10.实施检验检疫分线监督管理模式。检验检疫机构在有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一线”主要实施检疫和重点敏感货物检验工作,“二线”主要实施货物检验和监管工作;入境应检物在区内企业间自由流转,不涉及实际使用的,免于检验。(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2015年7月1日起在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 11.建立动植物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度。全面落实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制度,做好陕西地区负面清单以外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2015年7月1日起在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 12.建立通关、检验检疫一体化机制。在省内实现通关、检验检疫一体化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与青岛、阿拉山口等海关的通关协作,探索建立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区域通关、检验检疫一体化机制。(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西安海关2015年在全省范围及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市、州试点,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5年在全省试点) 13.建立口岸联检单位合作机制。强化关检合作,实现省内口岸海关监管场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全覆盖。加强海关、检验检疫、工商、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协作,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省口岸办、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2015年起海关监管场所持续推进) 14.争取设立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对接,争取在西安国际港务区设立汽车整车进口口岸。(西安市政府、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15.创新加工贸易方式。推进整机生产、零部件、原材料配套和研发结算一体化集群发展。(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西安市等相关设区市政府负责,在全省范围持续推进) 16.发展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加快建设保税物流仓储、采购分拨与跨境电子商务中心,充分发展临空产业,特别是航空维修、生物医药与电子信息产业方面的保税业务;探索在区外利用保税政策,发展飞机部、附件及精密仪器保税检测维修,积极推进保税展示交易中心建设。(西安海关、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西安市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2015年10月1日起在西咸新区空港新城、西安国际港务区等重点区域实施) 17.支持设立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陕西证监局、西安市等相关设区市政府负责,在西安国际港务区等重点区域持续推进) 18.依托西安综合保税区、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建设对外文化贸易基地。(西安海关、省文化厅、西安市政府负责,2015年10月1日起在西安高新区、西安国际港务区实施) (三)金融领域。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部署201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2.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直接投资项下(包括外商来陕投资和陕西企业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不必到外汇局办理,在银行办理即可。(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部署201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3.银行办理大宗商品衍生品柜台交易涉及的结售汇业务。完善结售汇管理,支持银行开展面向境内客户的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台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部署的时间和范围在全省实施) 4.争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争取更多企业加入跨国公司外汇和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为更多企业(集团)利用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创造便利,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金融办负责,2015年起在全省推广) 5.探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深化与有离岸金融牌照银行的合作,积极探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金融办负责,2015年起在全省范围持续推进) 6.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能源金融中心。引进外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区域总部和金融后台服务中心,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能源金融中心。(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西安市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在西咸新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持续推进) 7.拓展仓单质押融资,推动融资租赁发展,开展个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支持长安银行、西安银行、陕西煤化集团等设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省商务厅、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2015年起在西安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率先试点) (四)服务业开放领域。 1.制定促进全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省商务厅负责,2015年内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2.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可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即与租赁物及租赁客户有关的进出口保理业务、国内及离岸保理业务、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及经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省商务厅负责,2015年6月30日前在全省实施) 3.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以一定的调研技术(包括调查技术、财务技术等)和专业人员为基础,对相关企业或个人的资信情况或专项项目的真实性等进行调查、分析,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省商务厅负责,2015年6月30日前在全省实施) 4.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对于符合投资性公司准入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允许其以股份制形式设立外资投资性公司,可面向社会募集资金。(省商务厅负责,2015年6月30日前在全省实施) 5.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设立暂不实行注册资本登记认缴制,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省商务厅负责,2015年6月30日前在全省实施) 6.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业务,经文化部门内容审核后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省文化厅负责,201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五)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快构建覆盖全省的统一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在现有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基础上,统筹构建纵向贯通省、市、县,横向连接各部门的全省统一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2015年起在全省推进) 2.深入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全面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整合工作力度,逐步实现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充分共享。(省发展改革委负责,2016年内在全省实施) 3.积极推进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整合。抓紧出台《陕西省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使用规定》,加快全省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整合,健全个人信用记录。(省发展改革委负责,2016年内在全省实施) 4.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监督与奖惩制度。出台《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研究制定《陕西省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依法推动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广泛应用,依法加强各级政府部门对企业的信用监管,形成多部门信用奖惩联动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负责,2016年内在全省实施) 5.全面推行第三方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进一步加强第三方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制度的完善和贯彻落实,加快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重点领域的广泛应用,积极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省发展改革委负责,2016年内在全省实施)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省级相关部门、单位要深刻认识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重大意义,要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列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积极创造条件,扎实推进。 (二)健全机制。全省复制推广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复制推广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组织实施。省级相关部门、单位要制订推广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分工和时限,狠抓落实,定期向省政府报告进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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