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15]6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6-27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体制机制创新,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5]62号      2015-6-27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体制机制创新,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7日

陕西省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精神,做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体制机制创新,积极复制推广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外商投资管理、贸易监管、金融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成果,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扩大服务业开放领域,大力发展新型贸易业态,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着力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为全省开放型经济发展和自贸区申报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投资管理领域。

  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备案制。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再受现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限制,同时取消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审批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改为备案制;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需要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和变更注册资本的,改为备案制,无需另行报批。(省工商局负责,201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2.网上自主办税。优化完善“网上办税服务厅” “网上申报系统”等网上办税平台,逐步实现常用办税事项网上办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省国税局201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省地税局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3.涉税事项网上区域通办。纳税人可以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的任意办税服务点办理各类税收业务事项。(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省地税局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4.涉税事项网上审批备案。公布涉税审批、备案事项清单,纳税人对清单内事项根据现有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网上报送,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网上办理,并为纳税人提供进度查询服务。(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省地税局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省国税局2015年7月1日起在西安市及我省国家级开发区等具备条件区域实施)

  5.纳税信用网上评价。税务机关通过信用信息平台采集、分析、评价纳税人的信用信息,得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有条件地区可与地方政府及相关单位征信平台对接,实现纳税人信用信息在各部门间的共享利用。(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6.创新网上纳税服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信息网上收集、纳税人需求网上采集,对纳税人开展网上涉税信息推送、提醒;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税信息查询等主动服务。(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省地税局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7.网上自动赋码。纳入并联审批的纳税人在进行开业登记时,不再报送各类税务附报资料,由原先纳税人发起税务登记申请,转变为税务机关根据工商、质监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由系统自动赋予税务登记号码;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出示的基础信息资料进行“免填单”式信息采集,并开展常用办税事项告知、税种及发票核定、办税操作辅导等“一站式”服务;纳税人可通过税务登记查询平台,查询自身税务登记信息。(省国税局负责,2015年7月1日起在具备条件且经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区域实施)

  8.电子发票网上应用。推行电商企业和有条件使用电子发票企业的电子发票应用;将受票方由个人消费者扩大到企业单位。(省国税局负责,2015年7月1日起在具备条件且经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区域实施)

  9.非居民税收网上管理。对5万美元以下非贸事项,根据企业以往备案情况和诚信状况,对非居民企业合同项目实行备案,不再重复审查,所需材料由纳税人自行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建立非贸管理系统,实现网上备案、网上申报、网上扣款等非居民纳税人涉税服务。(省国税局负责,2015年7月1日起在具备条件且经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区域实施)

  10.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创新。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企业只需在全国统一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产品标准全文或主要技术指标等信息,即视同完成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省质监局负责,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试行)

  11.企业设立实行单一窗口。实行企业设立“单一窗口”制度,推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质监局负责,2015年在全省试点实施)

  12.建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在1-2个市的县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探索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执法体系(加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牌子),完善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实现高效监管。(省编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2015年在省内试点推行)

  13.出台权力清单。提高行政透明度,加快出台权力清单,建立体现投资者参与、符合国际规则的信息公开机制。(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2015年起逐步推进)

  14.建设电子政务体系。加快建设电子政务体系,打造“24小时”服务政府。(省电子政务办、省政府政务公开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负责,在全省范围持续推进)

  (二)贸易便利化领域。

  1.期货保税交割海关监管制度。允许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在区内以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为标的物,开展期货实物交割。(西安海关负责,2015年6月30日前在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

  2.境内外维修海关监管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无污染的境内外维修业务,海关参照保税加工监管模式,依托信息化系统实施管理,推动加工制造向研发、检测及维修等高附加值生产链延伸,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西安海关负责,2015年6月30日前在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

  3.融资租赁海关监管制度。对融资租赁货物,按照审查确定的分期缴纳租金,分期征收关税和增值税。同时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降低企业成本。(西安海关负责,2015年6月30日前在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

  4.建立全球维修和再制造监管制度。根据入境维修产品特性与入境维修企业类别进行检验监管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在不同环节实施差异化的检验监督管理,对一般风险入境维修产品免于实施装运前检验。(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201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5.建立中转货物原产地签证制度。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中转出境货物的原产地签证手续,减少申报随附资料。建立原产地签证企业分类评级制度,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给予签证便利。(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2015年7月1日起在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

  6.检验检疫通关无纸化。梳理和再造检验检疫申报、业务流程、证单签发等环节,通过企业信用化管理、商品风险化分类,加强与海关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现申报、计收费、检验、签证放行、归档等各环节的无纸化运作。简化申报数据项目,减少随附单证种类,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201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7.科学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探索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发展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对依法需要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采信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机构的检验鉴定结果。(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201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