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地税政[2015]82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外贸企业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9-09
摘要: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政策办理: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纳税人亩产税收计算表,具体资料可在丽水财税网(www.lsds.gov.cn)下载。

  (五)房产税扶持政策

  10.房产税减免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税政策执行。

  减免幅度:对亩产税收达到行业平均亩产税收200%以上(以上均含本数,下同)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房产税给予100%的减免;对亩产税收在行业平均亩产税收150%以上但未达到20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房产税给予75%的减免;对亩产税收在行业平均亩产税收100%以上但未达到15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房产税给予50%的减免。

  政策办理: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纳税人亩产税收计算表,具体资料可在丽水财税网(www.lsds.gov.cn)下载。

  (六)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扶持政策

  11.新创立的外贸小微企业:2012年1月1日起新创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外贸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第4-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办理:小型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企业认定证明;(4)营业收入超过小型企业标准的提供从业人员清册。

  微型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符合产业政策的微型企业认定证明。

  12.从事出口、转口的贸易型企业:从事出口、转口的贸易型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批发)以上的,按规定享受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

  政策办理: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并列明各项业务收入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13.外贸亏损企业:外贸企业当年经营出现亏损,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无注册资金的分支机构不适用),按规定享受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

  政策办理: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

  (七)延期缴纳税款

  14.外贸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适当延期缴纳税款的照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延期缴纳税款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后,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政策办理: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2)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3)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5)纳税人提供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发生前述事项时提供)。

  (八)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15.外贸企业因不可抗力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办理。

  政策办理:纳税人报送资料:(1)《延期申报申请表》2份,可提供免填单服务;(2)税务登记证副本(凡纳税人为正常管理户,可以不要求出示)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1)应当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2)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报告;(3)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二、实施优质财源培育

  发展前景较好的外贸企业可申报评选优质财源培育对象,享受《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级优质财源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5]44号)的各项扶持政策。

  (一)财政引导政策

  16.根据政府产业基金支持目标导向,在子基金设置等方面重点考虑优质财源对象的培育,促进政府产业基金投向培育对象,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培育对象发展。

  17.对纳入培育对象的企业,进一步加大技术改造项目财政支持力度,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

  18.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鼓励企业加强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与创新、国际商标注册、知识产权等基础工作,加强社会检验检测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土地保障政策

  19.符合条件的企业确定为优质财源培育对象,可以依照相关政策优先安排用地,并以差别化的方式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格。

  20.对培育对象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厂房加层、利用地下空间等用途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金融支持政策

  21.各金融机构、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小额贷款公司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培育对象优先享受农行“小微帮扶基金”和建行“助保贷”等相关融资政策支持。

  22.对培育对象取得政府产业基金资金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产业基金投资额的一定比例配比给予贷款支持。

  23.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培育对象的信贷需求,可给予优惠利率支持。

  24.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培育对象推出服务项目,可根据企业纳税情况向培育对象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或其他金融产品服务,纳入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纳税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的,优先享受“纳税信用贷”、“税易贷”等融资帮扶政策。

  (四)税费优惠政策

  25.积极落实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辅导培育对象用好小微企业税费优惠等政策,促进培育对象发展壮大,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26.对纳入培育对象的上市(拟上市)企业、总部企业,加强重组等税费政策辅导,引导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整体竞争力。

  27.纳入培育对象的企业,可纳入“亩产税收贡献较大和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类别,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政策。

  28.培育对象符合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条件的,可按优惠项目最高减免幅度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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