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地税政[2015]82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外贸企业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9-09
摘要: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五)鼓励直接融资

  29.鼓励培育对象积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对成功完成股改、挂牌、上市的培育对象,享受《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的意见》(丽政发[2013]93号)相关扶持政策。

  (六)加大帮扶力度

  30.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风险企业分类帮扶工作的意见》(丽政办[2014]2号)的规定,对生产经营正常、主营业务突出、因两链风险传导暂时出现困难的培育对象,列入重点帮扶企业,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利率优惠,不抽贷、不压贷、暂缓简单采取司法措施等,落实责任,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七)创新服务举措

  31.各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规范执法,优化服务,实施资源要素向培育对象倾斜,主动帮助培育对象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32.税务部门探索建立税务事项“事先裁定制度”和涉税风险“事先提醒制度”,帮助纳税人减少涉税风险。

  33.税务部门对培育对象坚持实施以自查为主导的涉税风险自纠机制,统筹进户执法工作,简并进户执法事项,避免重复进户执法。

  三、维护“走出去”外贸企业权益

  截至目前,我国共对外签署99个税收协定和2个税收安排,形成比较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通过签订税收协定,开展税务合作与双边磋商解决涉税争议,有利于保障外贸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外贸企业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

  34.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限制税率。税收协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条款,通常以设定限制税率的方式来限制东道国的征税权,限制税率一般比国内法的规定税率优惠。

  35.政府全资拥有金融机构利息免税。我国与大部分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都规定,对中央银行或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在东道国免税,部分协定还将由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机构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包括在内。

  36.常设机构构成。如果没有税收协定,根据各国国内法,通常而言,在东道国从事建筑、安装等活动,或者提供劳务,均应按照东道国国内法纳税。税收协定提高了东道国的征税门槛,规定上述活动只有在持续达一定时间的情况下,才构成在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在东道国就其取得的所得才负有纳税义务。

  37.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我国大部分税收协定对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通常规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在其境内设立或构成的常设机构进行征税时,应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38.国际运输。我国签订的大多数税收协定对国际运输所得采取居民国独占征税权原则和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独占征税权原则。即两国对从事国际运输的对方国家企业从本国取得的所得互免所得税。

  39.非歧视待遇。按照税收协定规定,我国企业或其常设机构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家的税收负担应当等同于该国相同情况的居民企业,不应当受到歧视性待遇。

  (二)其他国家(地区)对纳税人给予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规定

  40.执行税收协定实行审批制的国家和地区中,部分实行先征税,经审批后退税,部分实行事先审批。

  41.执行税收协定实行备案制的国家和地区,部分由非居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部分由扣缴义务人或支付人判断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相应扣缴税款

  (三)“走出去”外贸企业如何享受协定待遇

  42.外贸企业所从事活动的国家(地区)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的,可向市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向对方国家(地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

  (四)“走出去”外贸企业如何利用税收协定解决涉税争议

  43.外贸企业在东道国遇到涉税争议,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是东道国国内法提供的行政复议和法律救济程序,二是按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请国家税务总局向东道国税务主管当局提起相互协商程序。

  四、优化纳税服务

  为扶持外贸企业发展,丽水市地税局进一步规范执法、改进作风、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促进依法治税。

  (一)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服务

  44.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通过宣传栏、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服务设施,主动公开宣传国家最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办税流程、服务承诺等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

  45.地税网站:通过丽水财税网站和《浙江地税网上办税系统》发布最新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措施、办税指南等,方便企业及时、全面了解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46.纳税人学校:通过举办各类政策培训,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权利义务、办税流程、财务会计知识等讲授和互动服务。

  (二)税收优惠政策咨询和辅导服务

  47.在线答复涉税咨询:纳税人在丽水财税网站、《浙江地税网上办税系统》上提交的涉税问题,会及时进行解答。

  48.企业走访服务。组织开展走访外贸企业,了解困难、需求和意见,宣传税收优惠政策,解决涉税疑难问题。

  (三)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服务

  49.网上办税:《浙江地税网上办税系统》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办税服务,纳税人可以办理税务纳税申报、税务信息传送等涉税事务。

  50.免填单:在办理相关涉税免填单事项时,根据证明资料或口述内容,录入信息,打印出规范格式文书,请企业核对并盖章确认,作为办理涉税事项的依据。企业可以不填写或简单填写申请表格。

  51.“订单式”服务:外贸企业梳理相关涉税服务需求,直接与办税服务厅(或地税征管分局管理员)联系,口头告知或书面填报纳税服务“私人定制”服务需求表单。地税管理部门有针对性地向其提供及时、高效、个性化的精准纳税服务。

  52.限时服务:对外贸企业要办的涉税事项,能够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优先提速服务。

  53.预约服务:外贸企业可以通过财税12366语音服务热线、《浙江地税网上办税系统》以及对外公开的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预约适当时间,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54.提醒服务:如果外贸企业有需要,可以通过12366短信平台,为企业提供最新税收优惠政策等温馨提醒的短信服务。

  55.首问责任服务:在外贸企业咨询、投诉或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要给予解答、办理;对不属于首位工作人员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求其负责为纳税人做出正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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