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地税政[2015]82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外贸企业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9-09
摘要: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外贸企业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丽地税政[2015]82号       2015-09-09

局各处室(局、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外贸企业发展的工作部署,积极应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充分发挥部门职责,从政策扶持、企业培育、权益维护、纳税服务四个方面推出60条政策服务举措,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大税费政策扶持力度

  (一)企业所得税扶持政策

  1.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外贸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办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2.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外贸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外贸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外贸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外贸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3.外贸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办理: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纳税申报时,实行备案管理,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4.外贸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办理: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5.一个纳税年度内,外贸企业为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办理: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并按要求报送资料。

  6.外贸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政策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企业经营业务,填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等申报表。

  (二)个人所得税扶持政策

  7.外贸企业雇佣的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的基础上,可再减除13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政策办理: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

  (三)营业税扶持政策

  8.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免征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政策办理:纳税人自行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扶持政策

  9.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按照《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65号)规定,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税政策。

  减免幅度:对亩产税收达到行业平均亩产税收200%以上(以上均含本数,下同)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的减免;对亩产税收在行业平均亩产税收150%以上但未达到20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75%的减免;对亩产税收在行业平均亩产税收100%以上但未达到15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50%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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