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部分废止] 皖政[2016]9号 2016-1-18 税屋提示——根据皖政办秘[2017]18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本法规附件《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7月20日起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按照“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原则,转变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为全省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围绕依法行政、放管结合,加快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围绕信用约束、信息共享,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围绕协同监管、提升效能,加快推进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互联互通,形成联动响应、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围绕夯实基础、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快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1.规范与工商登记相关的行政审批行为。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相关审批部门申办行政许可证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变相实施前置审批。(责任单位:各审批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2.实施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全面梳理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制定《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并实行动态公开管理。(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法制办牵头,省级各审批部门配合,时限:2016年1月)凡依法依规新增、取消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省级相关审批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法制办,并对相关事项目录予以更新公开。(责任单位:省级各审批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法制办配合,时限:长期) 3.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和服务水平。各审批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行政审批标准,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优化审批环节,并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各审批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利用政府权力清单运行平台,建设全省标准统一的网上审批系统,实现省、市、县(市、区)三级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即时电子监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时限:2016年底)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适时推广上海自贸区“证照分离”等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各审批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二)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1.明确监管职责和责任分工。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属地监管、重心下沉的要求,依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部门要对照国务院《意见》明确的186项审批事项监管职责和《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制定本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案,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需要获准审批而未取得审批的无证经营行为,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意见》、《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明确监管部门的,由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没有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对不需要取得审批或已经取得审批而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是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超范围经营行为,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是擅自从事不需要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超范围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依法提请由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涉及2个以上审批部门的,由最先审批部门牵头负责,有关审批部门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但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2.实施工商登记“双告知”制度。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根据《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运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及时认领涉及本部门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做好后续审批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及时将审批许可信息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外公示。(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三)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1.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按照统一建设、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同级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为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交换提供基础支撑。(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时限:2016年10月底前)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要求,升级完善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并丰富工商登记、企业年报、部门监管以及司法协助信息等信用信息。(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时限:2016年10月底前)已经进行职能整合、综合执法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时限:长期)扩展提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功能,制定政府部门监管信息互联共享目录及相关信息征集、存储、交换与共享机制,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时限:2016年1月底前) 2.建立证照管理有效衔接机制。凡负责审批发证的部门都要制订后续监管工作方案,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工商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及时向审批部门推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工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应取得相应许可而未取得的,应当向相关审批部门通报信息。审批部门接到信息后要及时督促市场主体办理许可证。审批部门要将有关资质、资格和审批信息及时反馈给工商部门,并通过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发现市场主体有不具备条件不予核准办理许可证、对未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进行查处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工商部门通报信息。(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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