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目标
(二)评估要点 1.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2.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三)、交易基本情况 本案应证明确认的与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关的,交易要素事项如下: 1.被收购企业——黄河机场。 2.收购企业——黄河国资委。 3.股权转让方——东海。 4.转让对象(交易性质)——东海持有的黄河机场100%股份。 5.对价形式和金额:黄河国资委以其持有的美兰公司16%股份,作价8亿元,作为收购黄河机场100%股权的对价。
(四)主导项目和主导方的确认 主导项目和主导方是总体方案设计、实施方案设计的主线,其他非主导因素是方案的辅线。
2.确认主导方的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七条原文:“企业重组主导方,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债务重组为债务人;(二)股权收购为股权转让方;(三)资产收购为资产转让方;(四)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五)分立为被分立的企业或存续企业。”
(五)交易的重点:东海集团的纳税义务问题 对于东海集团在本次交易中的纳税义务,重点是:黄河机场100%股权转让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六)东海转让黄河机场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是,财税[2014]109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二是,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二)规定的条件:“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2.东海集团转让黄河机场100%股份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通俗地说:黄河国资委购买东海集团持有的黄河机场的100%股权,已超过被收购企业黄河机场全部股权的50%;黄河国资委本次交易股权支付额8亿元÷交易支付总额8亿元=100%>85%。本次股权收购交易符合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和财税[2014]109号第一条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七)与本次股权收购相关交易——东海收购美兰公司股权的税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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