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06-0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其他条款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标准 1.实行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或业户从事按照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特定经营业务,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 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税收入额。 2.[条款修订]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定期定额和定率征收方式)》(见附表1)执行。各区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业户实际经营状况,核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但不得低于附表1所确定的最低核定征收率标准。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业户,采取按季申报纳税的,其月收入额应采取季度收入总额按月平均的方式计算。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业户实际经营状况,核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但不得低于附表1所确定的最低核定征收率标准。 税屋提示——第一条(二)第2点修改为“2. 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定期定额和定率征收方式)》(见附表1)执行。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业户,采取按季申报纳税的,其月收入额应采取季度收入总额按月平均的方式计算。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业户实际经营状况,核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但不得低于附表1所确定的最低核定征收率标准。”
(三)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 1.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表2)执行。 业户经营多业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四)按照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业户采取偷税手段隐瞒收入额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进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附表1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其应纳税额,也可以依据附表2的规定,根据其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等因素,核定应税所得率并据以计算其应纳税额,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二、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条款修订]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在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代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深圳市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 税屋提示——第二条(一)修改为“(一)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深圳市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
(三)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条款修订]关于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施工企业承揽本市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按项目经营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所得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8号)中“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以本公告为准。 四、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15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5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3]6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4]5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6日 附件: 附表1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定期定额和定率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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