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因为税制的不完善,目前还有两种计算扣除增值税的方法,税务总局没有对这种行为予以定义,应该是因为这两种方法都是过渡性政策的原因。
1、过桥过路费票据。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政策只是提及了计算方法,没有过多定义。
2、差额征收方法的可扣除项
纳税人实行差额征收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
在实务操作中,纳税人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的价款”所取得的发票,也就是“允许扣除的支出”所取得的发票,根据该笔收入的适用税率或者适用征收率,计算出允许减除的税额,从而计算应缴纳税金。
实行差额征收计税的,允许扣除部分的发票,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需要根据业务本身的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确定“允许扣除的支出”的适用计算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