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16]20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市国税局结合工作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7年5月1日起,广州辖区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经营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二、对广州辖区纳税人到省内其他地市(深圳市除外)经营,或省内其他地市(深圳市除外)纳税人到广州辖区经营的,各征管局应积极引导其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全流程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缴销和外出经营活动申报、税款预缴等外出经营活动事项。 上述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不需要到实际经营地进行报验登记。 三、对广州辖区纳税人到省外或深圳市经营的,各征管局应积极引导其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缴销工作。 四、我市国税系统原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相关附件: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意见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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