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联合体方式) 备案年度: ___年 税款所属年度:___年
1.本表由主导方企业填制并提交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备案资料后需在本表加盖受理专用章。 2.除特别说明外,本表相关金额应折合成人民币,单位为元,且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3.本表中“主导方企业名称”“联合体各方企业名称”必须填写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中“项目名称”,填写联合体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上的项目名称。 5.“分配说明”填写将该联合体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由主导方企业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分配至联合体各方企业予以抵免的情况。 6.联合体各方企业“分配比例”“分配税额”均填写税款所属年度数据。 7.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付主导方企业作为提交备案的证明留存。同时,主导方企业应将复印件加盖本公司公章后提供给各方企业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1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1月29日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会议精神,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鼓励企业“走出去”,支持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明确对外承包工程来源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分割单(或复印件)可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 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和联合体是境外所得纳税人,分包企业和联合体各方企业因无法取得其作为纳税人的直接的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导致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无法进行抵免。为消除“走出去”企业的后顾之忧,公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其按本公告规定取得的分割单(或复印件)可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 同时,考虑到企业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种类多样,为体现税法公平性原则,公告对项目种类不作具体限定,即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二)明确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分配方法 公告中明确了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在分配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时,可按实际取得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合理比例分配至分包企业、联合体各方企业予以抵免。 此外,为便于纳税人操作,公告明确了联合体主导方企业的确认原则,即可按合同收入占比孰高原则或事先约定进行确定。 (三)明确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分割单时的备案要求和留存备查资料 由于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企业是境外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公告明确,由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填制分割单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将公告规定的其他资料留存备查。分包企业或联合体各方企业申报抵免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的分割单复印件备案。 (四)明确取得分割单的后续管理要求 公告明确了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应按项目分别建立分割单台账。同时要求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联合体各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建立复核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对适用本公告规定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联合体各方企业加强管理。 (五)明确施行时间 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公告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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