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水利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水利局: 为做好我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财税[201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水资源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跨省、市及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对纳税人登记注册地与取水口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市)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登记注册地。水资源税的入库级次和收入划分办法将另行制定。 二、关于地下水类别确定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鲁水资字[2015]1号),青岛市辖区内地下水类别全部属于非超采区。 三、关于无证取水户税收征管 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无证取用水户的规范管理。2018年7月1日起,无取水许可证取用水的,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税。 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力度 实施水资源税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建设优美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水资源税改革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征收管理较为复杂,各级财政、地税、水利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制,及时向区(市)政府汇报改革试点情况,为改革试点运行提供组织保障。财政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与地税、水利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动态跟踪和分析评估,密切关注舆情,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确保水资源税改革顺利实施。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水利局 2018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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