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7-05
摘要: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07-05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柳州市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确定开发成本扣除标准的公告

  3.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相关部署,我局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对原柳州市国家税务局、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梳理出其中正文、附件机构名称变化或实质内容有改动的文件目录,并对相关文件内容进行了修改。同时,明确国税机构、地税机构合并前后政策如何适用的问题,促进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序对接。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的工作要求,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税收征管工作的合法性。

  三、主要内容

  经过全面梳理,我局公布了修改的2件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注明修改的前后内容,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照掌握。公告同时规定,柳州市国家税务局、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确定开发成本扣除标准的公告 2016.12.1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结合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12〕36号)等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结合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2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7.6.30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代征的增值税。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和代征的增值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1.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如下:
    1.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其他税种按照规定分别计算征收。
    二、关于其他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其他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代征的增值税。
  (二)其他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和费用的,按增值税起征点相关规定征、免增值税及相关附加,印花税按0.1%税率征收,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房产税。
    1.其他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2%;房产税按租金收入4%的征收率征收。
    2.其他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 ;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房产税按租金收入4%的征收率征收。
    二、关于其他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其他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二)其他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和费用的,按增值税起征点相关规定征、免增值税及相关附加,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核定征收率如下:
    1.其他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2%;房产税按租金收入4%的征收率征收。
    2.其他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 ;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房产税按租金收入4%的征收率征收。
    其他税种按照规定分别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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