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324号建议的答复 财预函[2019]103号 2019-7-9 降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启动调整国家“财政年度”调研论证前期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客观指出了我国现行历年制预算年度与预算管理存在不完全匹配的问题,并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产生的影响做出了分析,所提建议很有针对性。 在预算法修订过程中,我部曾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讨论预算年度事宜,最终从修法成本和修法难度考虑没有作出调整,仍沿用原法第十条规定的历年制。当时的主要考虑有:一是预算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会造成财政数据与国民经济计划和统计数据的期间不一致,给财政分析和国民经济分析带来一定的困难,预算编制需要以统计数据为基础,故需要做大量的数据转换工作,甚至还可能要建立两套数据统计体系,会增加成本和降低效率。二是预算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会导致与企业会计年度的不协调。目前,世界各国的预算年度,无论是实行历年制还是跨年制,与企业会计年度都基本保持一致,这是由于政府预算在运行过程中,必然要与企业发生各种联系,尤其是企业盈利的计量与所得税等税种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保持预算年度与企业会计年度的一致性,对于企业管理和政府预算管理都是有利的。三是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等税收法律均采用公历年度,预算法如对预算年度调整,则会计年度、纳税年度等也需作相应调整,立法准备和实施准备较为复杂,适应成本较高,调整难度较大。四是根据宪法规定,各级人大在审查和批准预算草案的同时还要审查和批准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只能在预算年度终了才能确定,仅仅改变预算年度仍存在不衔接的问题。 为保障预算年度开始后至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前的政府机构运转、完成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需要,预算法第五十四条通过进一步规定预算批准前各级政府的支出行为,明确了可先行安排支出的事项范围,既保障了政府支出需求,也规范了政府收支行为,强化了预算约束。在实际操作中,各级人大批准各级政府预算后,各级财政部门均按照法定时限下达部门预算,基本没有影响年度预算的执行。 您在建议中提出,对我国财政年度的运行情况、存在问题、调整的必要性等进行宏观、综合和全面的调研、论证,提出制度性安排和系统性措施,启动调整我国财政年度调研论证前期工作,实行跨年制的财政年度,这些建议很有针对性、建设性,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预算年度不匹配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认真研究相关问题。对您提出的“人大会召开时间提前至每年的12月初”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明确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而且全国人大还需要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两高报告,两会召开时间也属于我国长期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政治惯例,需要审慎的从更高层面进行考量和决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010-68551409 财政部 2019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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