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明确成人玩具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办函[2002]425号 2002-12-18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2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成人玩具出口问题,2002年11月外经贸部来函《关于成人玩具出口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外经贸贸制函[2002]867号)中已明确:“鉴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成人玩具(性功能助复器)没有明确的禁止或限制出口规定,因此,应准许该商品各种贸易方式项下的自由出口,不再验核药监部门的批件。”据此,现就成人玩具(性保健器具)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办理成人玩具(性保健器具)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有关手续。 二、企业成人玩具(性保健器具)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在进出口环节海关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验放并加强监管。 三、《海关总署关于不得为“成人玩具”办理加工贸易备案等问题的通知》(署税[2000]651号)中关于不得为“成人玩具”办理加工贸易备案的有关规定从即日起废止。 以上请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 2002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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