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4号 2002-01-0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未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1]513号)收悉。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定其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外资金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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