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请纠正从补税罚款中提取税务检察室办案经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监字[1995]36号 1995-06-08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06年03月30日起全文废止。
你厅《关于解决税务检察室办案经费的通知》([89]豫财预字第18号)法规,从1989年1月1日起,凡是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偷税,抗税长期欠税追回来的补税、罚款中提取30%作为办案经费,用于补助税务、检察机关办理税务案件经费的不足。据反映,该文件至今仍在执行。对此,我部意见如下: 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消费税、增值税等一些税收上划中央。涉及到这些税收的退库,应执行国务院、财政部的统一法规。地方原来制定的涉及到这些税收退库的文件也相应失效。 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款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法规》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精神,对行政性罚款的管理,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不允许将罚没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挂钩;行政、司法机关的办公、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证。 根据上述理由,我部意见,你厅[89]豫财预字第18号、81号文件应当停止执行。 财政部 1995年06月0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