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计函发[1994]33号 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关于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4-10-28
摘要:车船使用税标志和印花税票管理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7号)文规定,车船使用税标志由国家税务总局定点印制,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印制。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都要按照各自的税收征管范围,分别报送车船使用税标志印制数量和印花税票领用计划(票证管理尚未分开的,国税和地税可以合报;

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关于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补充通知

国税计函发[1994]33号          1994-10-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07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对税收票证尺寸、监制章、征税专用章、印花税票和车船使用税标志管理等提出了一些问题,现将这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收票证尺寸问题。根据常用纸张规格和裁切损耗,经进一步计算,票证尺寸修改如下:税收缴款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和税收收入退还书的尺寸规格由14.55cmX21.2cm改为15cmX21cm(此尺寸是以787mmX1092mm规格的平板纸,按(5X 5)25开型计算的,即787mm分切5张,1092mm分切5张,扣除纸张裁切损耗,则缴款书的边沿尺寸为15cmX21cm):税收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税票调换证、纳税保证金收据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的尺一寸规格由13.06cmX18.15cm改为13cmX19cm(此尺寸是以787mmX1092mm规格的平板纸,按(4X8)32开型计算的,即787mm分切4张,1092mm。分切8张,扣除纸张裁切损耗,则完税证等凭证的边沿尺寸为13cmX19cm);税收定额完税证的尺寸规格由9.78cmX18.15cm改为9.2cmX17.5cm。(此尺寸是以787mmX1092mm规格的平板纸,按(8X6)48开型计算的,即787mm分切8张,1092mm分节6张,扣除纸张裁切损耗,则定额完税证的边沿尺寸为9.2cmX17.5cm);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的尺寸规格由9.05cmX13.06cm改为8.4cmX12.4cm).(此尺寸是以787mmX1092mm规格的平板纸,按(6X12)72开型计算的,即787mm分切6张,1092mm分切12张,扣除纸张裁切损耗,则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的边沿尺寸为8.4cmX12.4cm)。上述计算方法供各地印制票证时参考,由于各地印制票证时使用的纸张规格可能不同,具体排版方法由各地根据纸张规格自定,但票证尺寸不得变动。

  二、税收票证监制章问题。税收票证监制章内环细圈与外边粗圈的间隔由1mm改为0.5mm。监制章样喜胶片(每单位2枚。一枚归档存查,一枚供(时源证时使用)已发往各地,请查收。

  三、征税专用章问题。征税专用章的税务机构名称刻在章的环边位置,机构名称中不刻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名称(城市分局、区局除外);“X号”字样刻在章的中央偏上位置,“X”用阿拉伯数字,数字后加“号”字样,如“1号”、“2号”等;“征税专用章”字样刻在中央偏下位置。税务机构名称字数多的,机构名称可适当简化,如云南省双江拉袖族侗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XX税务所,可刻为“双江县国家税务局X\所”;又如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实验开发区税务所,可刻为“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中关村开发区所”。各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和县级市)税务分局、区局,都必须在税务机构名称前加城市名称,如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XX税务所,必须刻为“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XX所”。如果税务机构名称简化后字数仍比较多的,税务所名称可不刻,而通过专用章中央的编号表示税务所,即设置两位数号码,前一位号码按税务所个数顺序设置,后一位号码按该税务所使用的专用章个数顺序设置。

  四、车船使用税标志和印花税票管理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7号)文规定,车船使用税标志由国家税务总局定点印制,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印制。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都要按照各自的税收征管范围,分别报送车船使用税标志印制数量和印花税票领用计划(票证管理尚未分开的,国税和地税可以合报;取消计划单列市的省会城市,不再单报,应由所在省统一上报)。因此,凡是尚未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1995年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印制数量、发运地址及印花税票需用量计划的地区,应根据(国税发[1994]207号)文、(国税函发[1994]547号)文和(国税计函[1994]33号)文要求,尽快上报。

  各地在车船使用税标志使用过程中,如需要增加印制,仍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定点印制。

  为便于票证发运和工作联系,请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尽快将税收票证主管部门、主管处长、经办人、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书面报到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综合制度处(联系人:朱建国、丁毅;电话:3263366转2087或2引4,3266878)。

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

199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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