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我司为一家百货公司,在每次黄金周的时候(如十一期间)都会做大型的促销活动,如:当顾客当日累计消费满300元时即赠送120元的购物券(仅限在本商场内使用),当顾客拿券来消费时,如购买一件300元的商品,我司POS系统及收银小票上打印出的收款方式为:现金180元,赠券120元。我司目前的做法是按300元的销售金额去缴纳增值税,但是对于120元的券,由于是赠送给消费者(也就是我司的促销费用)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我想问一下:对于这120元的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准予作为促销费用扣除吗(该部分并不具有发票,但我司留存了回收的低用券)该低用券可以视为发票吗若不可抵扣,应如何处理那我司每年的赠券促销费用大约有700多万。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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