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发放失业补助金相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函[2020]17号 2020-02-20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抚顺市、佛州市、铁岭市、葫芦岛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6号)精神:“疫情防控期间为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的参保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发放标准参照疫情防控期间失业金标准的95%执行,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发放失业补助金。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 1.失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2.2020年1月25日至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下达疫情结束命令当日,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3.在解除合同30日之内,由本人向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不能异地转移领取. 二、发放期限 失业补助金从2020年2月起开始发放,至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下达疫情结束命令当月。 三、资金来源 失业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发放标准参照疫情防控期冋失业金标准的95%执行,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的领金期间缴纳医疗保险、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生育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价格临时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发放办法 1.核定方法:参照失业保险领金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办法,核定失业保险补助金可领取月数,核销个人全部缴费记录。疫情结束后,失业补助金领取人员剩余的未领取待遇月数记录与失业保险会未领取待遇记录具有同等效力,可办理异地转移。 2.领取金额:失业补助金按核定的可领取月数对应疫情防控期冋失业保险金标准的95%发放。 3.停发办法:领取期限内,停止领取失业补助金情形、办法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办法一致。 五、工作要求 1.失业补助金是人社部和省人社厅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兼顾,做实做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全力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功能作用的疫情防控措施,各地要圧实责任、主动作为、克服困谁、加强协调,保证在疫情期间将失业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 2.经办机构在受理领取失业补助金申请时,要清楚告知申领人员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发放时限、核销相应缴费记录等相关政策。各经办机构要尽快升级办公系统软件中申领条件设览,增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申领失业补助金通道,设置申领人已阅知并同意失业补助金领取、停发政策等经办环节。 3.在疫情防控期内,建议申领人员通过电话、网络、微信等不见面方式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发放期间,每月底各市经办机构要向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上报实际发放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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