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2005]61号 2005-9-1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0年4月14日起,本法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河西区国税局"修改为"河西区国家税务局","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补充规定第二条中"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主管区县国税局"修改为"主管区税务局"。 3、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管理,实施“一机多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纳入“一机多票”系统的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下同),自纳入之日起,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再开具旧版普通发票;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同时,对其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旧版普通发票办理缴销手续。 [条款废止]我市“一机多票”系统的推行,已确定在河西区国税局的部分企业进行试点。市局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推行部署,逐步确定我市的推行计划并下发实施。各区国税局推行工作的开展,一律以市局的统一安排为准。 【税屋提示——"河西区国税局"修改为"河西区国家税务局","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主管区县国税局"修改为"主管区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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