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务财务字[2018]24号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9-11
摘要: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为支持我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商务财务字[2018]24号      2018-9-11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为支持我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1日

  (联系人:市商务委财务处 薛俊芳;联系电话:87211630)

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实施方案

  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为支持我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支持对象和申报条件

  外贸企业独立开展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外贸企业参加培训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一)申请企业项目的外贸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北京市办理工商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

  2.拥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3.企业分类:

  (1)中小外贸企业

  除满足第1、2条规定的外贸企业条件外,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应低于6500万美元。

  (2)“双自主”企业

  除满足第1、2条规定的外贸企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拥有境内及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注册商标;

  ②拥有境内及出口市场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下同);

  ③拥有出口市场注册商标及出口市场专利;

  商标及专利持有者原则上应为申请支持资金的企业(以下简称“该企业”)。

  以下情形视同该企业持有商标及专利:

  一是持有者为全资控股该企业的境内母公司;

  二是持有者为该企业全资控股的境内子公司;

  三是持有者为该企业全资控股的境内子公司在境内独立投资设立的子公司。

  ④获得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融资、信用保险、保理、供应链管理等综合服务的企业。

  除满足第1、2条规定的外贸企业条件外,还应当为已经纳入商务部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或北京市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

  (二)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北京市注册,具有培训资格;

  2.培训内容应以支持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为目的;

  3.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资金支持方向

  (一)企业项目

  支持方向包括:国际性展会、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境外广告、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外贸软件云服务等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国际性展会参展人员费)、境外投(议)标、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和改善融资服务等13类项目。

  各类企业可申报项目详见企业支持方向表。

  (二)团体项目

  支持方向为企业培训。

  三、支持重点

  (一)优先支持拥有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的“双自主”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二)优先支持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取得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及境外专利申请等活动;

  (三)优先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和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四、资金支持标准

  (一)对于符合支持内容且支出金额大于1万元(含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国际市场考察项目除外);

  (二)支持比例一般为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拓展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和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三)每个企业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改善融资服务项目除外);

  (四)每个企业当年累计获得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双自主”企业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除外);

  (五)连续五年获得支持资金的外贸企业(“双自主”企业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除外),从第六年起不再享受此支持政策。

  五、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审批程序包括资质注册申请、资质注册审核结果公示、项目计划申请、项目计划审核结果公示、资金拨付申请、资金拨付申请材料及原始票据与记账凭证审核、资金拨付审核结果公示和资金拨付等8个环节。

  (一)资质注册申请及审核结果公示

  符合支持条件的各类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应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http://www.smeimdf.org,以下简称“项目申报系统”)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门户网站首页商务专题,北京市外贸稳增长项下“外贸企业库”(外贸企业信息管理系统http://sww.beijing.gov.cn/zt/wmwzz/index.html)上提交单位资质注册申请。

  1.在项目申报系统注册后,工商注册地在西城区、通州区、大兴区(亦庄开发区)、延庆区的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资质注册书面申请材料报到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进行审核。工商注册地在东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顺义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及密云区的企业,资质注册书面申请材料报到所属区商务委(以下简称“经授权的区商务委”)进行审核。市、区商务委审核后在申报系统上进行公示。

  2.在外贸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后,各类企业需联系所属区商务委在管理系统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如需申请“双自主”企业资格,需将书面申请材料报送到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项目计划申请及审核结果公示

  1.企业资质审核通过的项目单位,按照北京市商务委员会通知要求,通过项目申报系统提交当前年度项目计划申请。

  2.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在资金预算额度内,择优选择项目列入年度项目计划,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在项目申报系统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三)资金拨付申请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按照北京市商务委员会通知要求,通过项目申报系统提交资金拨付申请。

  经授权的区商务委受理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提交的资金拨付书面申请材料。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受理工商注册地在西城区、通州区、大兴区(亦庄开发区)、延庆区的企业以及项目组织单位的资金拨付书面申请材料。

  (四)资金拨付申请材料及原始票据与记账凭证审核

  1.经授权的区商务委对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提交的资金拨付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后报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进行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对工商注册地在西城区、通州区、大兴区(亦庄开发区)、延庆区的企业以及项目组织单位提交的资金拨付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资金拨付书面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项目单位按照北京市商务委员通知要求,参加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项目材料所对应的原始票据与记账凭证的审核,审核结果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最终审定。

  (五)资金拨付审核结果公示和资金拨付

  通过原始票据与记账凭证审核的项目分别在项目申报系统及北京市商务委员会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公示期结束后,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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