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政办函[2001]6号 2001-01-18 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请示》(京编办文[2000]20号)收悉。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精神,市政府已决定将原由市财政局承担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职能,交给市地税局。在划转过程中,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及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交接工作,保证外商土地使用费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外商投资企业原与国土房管部门签定的用地合同中涉及财政部门的各项职能均划转到地税部门,其他事项仍按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执行。对于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地税部门应协同国土房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使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国土房管部门应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相应文件、用地合同等资料。 三、按现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入库级次的确认工作。 四、财政部门应协助地税部门做好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收入按征收额5%返还代征手续费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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