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建立机电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88]财商字第496号 1988-10-24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废止。
一、保险公司开办机电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财务及其经营成果纳入保险总公司统一核算。 二、机电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一九八九年起在小范围内试行,取得经验以后再逐步推广。为促进此项业务的开展,解决分年拨给的四千万美元赔款准备金所需人民币配套资金,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零年年底止将保险公司系统的调节税率由现行的15%调减为7%。调减8%调节税增加的保险收入由保险总公司转作总准备金,用于机电产品信用保险赔款业务。 财政部 1988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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