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财政支农周转金挂账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92]财农字第119号 1992-05-27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一、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在认真清理检查的基础上,摸清底数,千方百计抓紧回收,严防沉淀,以保证财政支农周转金真正循环不断,滚动使用。 二、对申请挂帐的财政支农周转金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分析,查清原因,分类处理,从严掌握。 三、允许挂帐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原则上仅限于1983年(含1983年)以前借出部分。个别特殊地区可以宽限到1985年。1985年以后借出部分一律不允许挂帐。 四、由于以下两种原因而无法归还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允许作为挂帐处理: 一是因遭受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不可挽救的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 二是因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债务人无法落实的。 五、财政支农周转金挂帐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最终批准的挂帐数额要上报财政部备案。 六、未回收的财政支农周转金一经批准挂帐,在帐务上作冲减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处理。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挂帐由财政部门内部掌握。对外一律不得宣布豁免,今后仍要积极组织回收。对于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率高和积极回收挂帐资金的县、乡财政部门,省级财政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 财政部 1992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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