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3]808号 2003-12-23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3]126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通知,请一并执行。 一、2003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必须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3.41版。 各局应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更新版本,及时向市局反馈有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或系统修改建议。 二、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的审核疑点数据应核实后上报市局。 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包括列入2002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备案表中的出口货物应退(免)税款及2003年度出口货物应退(免)税款。 对于疑点信息必须进行汇总核实后上报市局,避免出现疑点误报。 (一)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疑点上报 将审核中专用税票疑点数据通过“出口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查系统”(简称Eis系统)检查合格后,于12月8日上报市局。 (二)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上报 将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汇总填写《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明细表》,于12月8日通过电子邮件上报市局,无疑点的分局应在邮件的主题中注明。 三、核查反馈 (一)市局将于12月15日将各地反映我市开具的专用税票疑点下发各局,各局必须将核查结果及无误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按照京国税函[2002]650号规定的数据格式)于12月31日上报市局,上报路径:市局进出口处通讯服务器(IP地址为68.16.16.28)“各局数据上报专用税票核查反馈上报20031231”。 (二)市局将及时接收总局反馈的专用税票及出口报关单信息并下发,各局接收后应及时读入审核系统进行核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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