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7]11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6-19
摘要:若某出口企业在96年度审核系统中没有进货及出口结余,即“两单两票对应”,则该企业申报96年度的退税数据在96年度审核系统中审核,该企业申报97年度的退税数据在97年度审核系统中审核。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7]116号        1997-06-19

  税屋提示——
  2.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1.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第二、三、四、五、六、七条。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8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一条规定:退税部门进行计算机审核时发现错误数据,必须对错误数据进行调整。在使用“调整法”进行调整时应注意:若需要调整进货数据,则必须调整相应的出口数据。

  二、[条款废止]对外承包工程应比照委托加工申报方式申报。要求:采用委托加工申报方式的业务申报退税时必须是“两单两票对应”。

  三、[条款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商品代码与海关电子数据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并且属于不同类商品的,应重点落实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此落实工作可发函至海关或由企业去海关核实,并由海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退税。

  四、[条款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对经退税部门批准、已由出口企业做过扩展的商品代码,不允许再加商品扩展码。即:若同一种商品需要按规格、尺寸进行明细核算的,则允许对此商品代码(8位或9位)按照不同的规格、尺寸进行扩展(10位);若同一种商品的规格、尺寸相同但购进单价不同,则不允许对此商品代码(8位或9位)按照不同的购进单价进行扩展(10位)。

  五、[条款废止]按照“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要求,《代理出口证明》、《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编号必须为12位数字。根据我市情况并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开具证明的编号规则为:年份+行政区划+流水号(共10位);输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时,编号为:年份+行政区划+流水号+项号(共12位)。此编码规则于1997年7月1日开具单证时执行。

  其中:

  1.年份:开具证明的年度。2位

  2.行政区划:开具证明的退税部门的行政区划。4位

  3.流水号:本年份本退税部门开具的第几份证明。4位

  4.项号:本份证明上开具的第几项商品。2位

  例如:1997年东城退税科开具的第一张《代理出口证明》,并且《代理出口证明》上填列了两种商品,则《代理出口证明》上“编号”为9711010001,在输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时,第一种商品“编号”为971101000101,第二种商品“编号”为971101000102。

  六、[条款废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1997年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的通知》(国税函[1997]253号)的要求,现已将“1997年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下发至各区县局。“1997年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应在97年度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使用。即应针对不同年度所属期的申报分别建立各自的审核系统。

  1.若某出口企业在96年度审核系统中没有进货及出口结余,即“两单两票对应”,则该企业申报96年度的退税数据在96年度审核系统中审核,该企业申报97年度的退税数据在97年度审核系统中审核。

  2.若某出口企业在96年度审核系统中有进货或出口结余,即“加权平均单价”,则该企业必须将96年度的退税数据申报、审核完毕后,将96年度审核系统中该企业的进货及出品结余输入97年度审核系统中后,方可申报、审核97年度退税数据。

  七、[条款废止]现将96年度“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配置内容表”及97年度“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配置内容表”下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其中,“忽略进货结余”及“忽略出口结余”应根据你局审核系统中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情况制定。若你局审核系统中所有的出口企业均是采用“两单两票对应”的退税申报方式,则应设置“忽略进货结余”及“忽略出口结余”。否则,则不能设置“忽略进货结余”及“忽略出口结余”。

  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

  1.96年度“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配置内容表”(略)

  2.97年度“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配置内容表”(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6月1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